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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新版《专利(修订)细则(2020)》于2020年10月19日生效

  • 分类:涉外知识库
  • 作者:
  • 来源:印度专利局(IPO)
  • 发布时间:2020-11-1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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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20年10月19日,印度政府公布了《专利(修订)细则(2020)》,该修订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次主要针对优先权文件及其译文的提交以及印度发明专利年度商业实施声明等规定细则进行修订。

印度新版《专利(修订)细则(2020)》于2020年10月19日生效

【概要描述】2020年10月19日,印度政府公布了《专利(修订)细则(2020)》,该修订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次主要针对优先权文件及其译文的提交以及印度发明专利年度商业实施声明等规定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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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印度政府公布了《专利(修订)细则(2020)》,该修订条例是依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159条的职权规定,对印度《专利细则(2003)》作进一步修正。该修订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优先权文件及译文提交

申请人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并主张优先权时,需向WIPO或印度专利局(IPO)提交相关的优先权文件。而根据新公布的《专利(修订)细则(2020)》,为适应PCT规则,申请人现在可以通过WIPO管理的数字接入服务(DAS,即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向IPO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数字版以主张优先权

同时,关于提交优先权文件英语翻译的要求,在《专利(修订)细则(2020)》中也一并作出修改。根据《专利(修订)细则(2020)》中第21(2)条规定,仅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向IPO提交经过验证的优先权文件英文译文1)当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确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相关之时,以及2)当国际申请不完整且申请人声称缺失的信息恰恰在优先权文件中时(上述规定适用于PCT实施细则第51之二.1条第(e)款(i)项或(ii))。此项修改大大降低了申请人先前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时因需提供优先权文件译文而所产生的高额费用。

而关于优先权文件及其译文的提交时间,《专利(修订)细则(2020)》并未作出任何修改。即如《专利细则(2003)》规定,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译文的要求,主管部门则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该缺陷进行补正,其中,申请人必须在主管部门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译文,否则将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2、印度发明专利年度商业实施声明(Annual Working Statement)

根据印度《专利法(1970)》第146(2)章规定,印度发明专利授权后,在专利权有效存续期间,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有义务每年度向印度专利局报告该印度专利上一年度在印度实施的信息,即提交专利商业实施声明(FORM 27)。

而关于上述专利商业实施声明的提交时间,根据新公布的《专利(修订)细则(2020)》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需自下一个印度财年(即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开始的6个月内,即次年9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的商业实施声明。

此前,印度《专利细则(2003)》则要求发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需于每年的331日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交该印度专利上一年度的专利商业实施声明。

 

3、专利商业实施声明表(FORM 27)

《专利(修订)细则(2020)》针对上述提及的专利商业实施声明表(FORM 27)也作出修订,具体为:对所有已实施和未实施的发明专利的相关信息提供进行划分,其中,如果专利已实施,专利权人需提交基于该专利在印度制造和/或进口获得的大致收入或价值,以及提供对该专利的简要描述;而如果该专利尚未被实施,则需提供该发明专利未实施的理由和未来投入实施计划。而上述针对专利实施情况的描述,每项均不得超过500字。

此外,经修订的FORM 27指出,每个专利权人和每个被许可人(独占或其他)都必须提交此表格。其中,多个专利权人可共同提交此商业实施声明,但各被许可人须单独提交此表格。

以下为从印度《专利(修订)细则(2020)》提供的新版Form 27,仅供参考:

 

印度《专利(修订)细则(2020)》原文链接:http://www.ipindia.nic.in/writereaddata/Portal/Images/pdf/patents_amendment_rules_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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