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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延长新冠疫情形势下针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案件的时限
- 分类:涉外知识产权资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06 20:5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欧盟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延长新冠疫情形势下针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案件的时限
【概要描述】 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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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0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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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欧盟知识产权局曾于2月14日针对中国申请人在该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发布公告。根据该公告,如相关案件的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可将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公告,进一步延长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公告显示,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的案件,可延长至2020年4月1日。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延期公告具体如下:
鉴于:
(1)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暴发的冠状病毒(COVID-19)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EX-20-1号决定,决定内容主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3)冠状病毒(COVID-19)暴发的程度和状况仍是一种特殊情况,破坏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4)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以下决定: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可延长至2020年4月1日。
第二条 生效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冯霄)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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