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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澳、韩等国专利局针对疫情发布相关救济措施与延期通告

【概要描述】  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新性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被视为全球性大流行病。   此次疫情是一次特殊事件,严重影响了全球,破坏了全球各方与当局之前的正常沟通。

美、欧、澳、韩等国专利局针对疫情发布相关救济措施与延期通告

【概要描述】  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新性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被视为全球性大流行病。

  此次疫情是一次特殊事件,严重影响了全球,破坏了全球各方与当局之前的正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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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新性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被视为全球性大流行病。此次疫情是一次特殊事件,严重影响了全球,破坏了全球各方与当局之前的正常沟通。

  在这个特殊的情况下,截止至2020年03月19日,各国专利局针对疫情发布了相关救济措施及延期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美国-针对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USPTO客户的救济措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认为,对于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权人,复审当事人和商标所有人,其“特殊情况”属于美国专利实施细则37 CFR 1.183和37 CFR 2.146的规定。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USPTO会免除因COVID-19影响的客户的请愿费。 本通知不授予豁免或延长相关法律规定的日期或要求。

 

  对于因COVID-19爆发而无法及时答复专利商标局通知书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和商标所有人以及复审当事人,从而导致其申请被视为放弃、商标注册被取消或过期、或复审起诉被终止或受到限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免除其因恢复被放弃的申请、被取消或过期的注册、或重新进行复审的请愿费。

 

  根据37 CPR 1.137(a)规定的请愿书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其中因COVID-19疫情影响而延迟提交答复专利商标局通知书的应当为申请人、发明人等相关人员中的一个。

 

  根据37 CPR 1.137(a)规定提出的请愿书应当自放弃、取消、复审起诉已终止或受到限制的通知书发出之日后两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人或所有者没有收到放弃、取消、复审起诉已终止或受到限制的通知书,则该请愿书应当在该申请被视为放弃、商标注册被取消或过期、或复审起诉被终止或受到限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以便有权免除上述请愿费。

 

  欧洲-针对疫情爆发而采取延期措施的第EX-20-3号决定

 

  2020年3月16日, 欧盟知识产权局签署了第EX-20-3号决定,该决定指出:对于所有当事方,将其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由于2020年5月1日(星期五)是公众假期,因此顺延至2020年5月4日(星期一)。

 

  相关延期公告具体如下:

 

  鉴于:

  (1)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于2020年03月11日宣布,新性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被视为全球性大流行病。此次疫情影响了全球的沟通。

 

  (2)冠状病毒(COVID-19)暴发的程度和状况仍一种特殊情况,破坏了全球各方与与当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3)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澳大利亚-针对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专利申请人可申请延期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意识到新冠病毒(COVID-19)的爆发所造成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将会影响申请人处理专利申请的能力。

 

  如果申请人由于COVID-19爆发而无法在相关时间内采取行动,则可以申请延期。 要求延长时间的请求将以平常一贯申请延期的方式提出,并附上声明,阐明COVID-19爆发是如何对其申请造成影响的。 根据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将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求延长时间以免收或退还费用。

 

  申请人应注意,某些期限是不能延长。具体应参照澳大利亚专利法等相关规定。

 

  韩国-针对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专利申请人的救济措施

 

  韩国特许厅(KIPO)发布了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受影响的专利申请人所实施的救济措施。根据该通知,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如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可享受韩国特许厅的救济。通知内容还包括与救济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任何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无论国籍,凡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的,均可享受韩国特许厅的救济。

 

  为申请救济,申请人应提交救济申请或支付说明,同时应提交解释说明和证明材料。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款供参考用。

 

  相关条款

 

  -韩国专利法第16条(无效程序)、商标法第18条(无效程序)、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8条(无效程序)

 

  条款规定,非因被通知进行补正的人的原因而导致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韩国特许厅厅长或韩国特许厅审判院院长可以根据被通知进行补正的人的请求在相关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撤销无效。

 

  -韩国专利法第67-3条(专利申请的恢复)

 

  如果由于非因专利申请人的原因,因专利申请人不符合任何规定的期限而导致一项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成为最终的,那么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两个月内请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复审。

  (新闻来源:美国专利商标局;欧盟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韩国特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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