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睿信专业涉外知识产权网!
咨询热线:0371-65708251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介绍
- 分类:涉外知识库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7-25 14:4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指对于经过EPO审查进而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可以请求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对于与之相关的侵权、无效等事宜,统一专利法院将对此具有统一管辖权。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介绍
【概要描述】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指对于经过EPO审查进而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可以请求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对于与之相关的侵权、无效等事宜,统一专利法院将对此具有统一管辖权。
- 分类:涉外知识库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7-25 14:40
- 访问量:
一、欧洲单一专利产生背景
在现行的欧洲专利体系下,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件欧洲国家国内专利或者一件欧洲专利使其发明在欧洲获得保护;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来说,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简称EPO)集中对其进行检索和审查,为申请人节省了在多个欧洲国家并行申请专利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高质量。
但是,当前欧洲发明专利体系所提供的专利保护并非完全“统一化”。对于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人必须按照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生效以及后续的专利权维持,其中涉及到提交不同语言的译文,委托不同国家的代理人提交生效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缴纳不同币种的费用等,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能会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成本昂贵的过程;此外,对于生效后的欧洲专利,后续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无效等程序需要在各个生效国家的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分别进行,由此可能导致不确定的风险,而且其诉讼难度和相关成本明显增加。
基于上述因素,“一体化”的单一专利 (Unitary Patent)以及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应运而生。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指对于经过EPO审查进而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可以请求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对于与之相关的侵权、无效等事宜,统一专利法院将对此具有统一管辖权。
二、传统欧洲专利VS欧洲单一专利
同传统欧洲专利途径一样,欧洲单一专利同样需要向EPO提交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下发授权决定。单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否需要选择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作为一种新增的欧洲专利生效途径,为申请人在专利生效阶段进一步提供了更多样的选择。对于待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人选择欧洲单一专利途径还是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1、生效国家
通过欧洲单一专利生效的国家只能是欧盟成员国,而通过传统欧洲专利途径生效的国家则包括全部的欧盟成员国及部分非欧盟国家。如果申请人考虑待授权欧洲专利在英国、瑞士等非欧盟成员国生效,则无法通过欧洲单一专利的途径进行。
2、生效成本
提交欧洲单一专利请求无需缴纳任何官费,且目前EPO只要求申请人提供英文的申请文本和除英语以外的另一种欧盟语言(如德语或者法语)的申请文本译文,因此在生效国家相对较多的情况下,欧洲单一专利可以大大降低因传统生效途径而产生的各国生效费用,翻译费用以及各国专利权分别维持的相关费用。
3、统一专利法院 (UPC) 的管辖权
在现行欧洲专利体制下,诉讼程序需要在多个成员国分别进行,不仅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而且判决结果很可能因为国家不同而存在差异化。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统一专利法院在已经批准协定的单一专利成员国,对已办理国内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纠纷有专属管辖权,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可集中审判涉及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的诉讼,促进判例的一致性,增加法律的确定性,权利人也可以因此降低跨欧洲多个国家的维权成本。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下,权利人的专利一旦被撤销或者无效,则将自动在各成员国一次性全部撤销或者无效。
因此,申请人可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实际市场需求、申请成本、风险把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欧洲专利申请途径和生效途径。
部分内容来源:欧洲专利局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