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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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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2024年11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了一部新条约,即《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当前,各国保护外观设计的程序不尽相同,申请人一般必须遵守其申请保护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申请程序。由于外观设计权具有地域性,因此仅限于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希望保护其外观设计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必须经过相同的程序。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将有助于提高外观设计保护程序框架的可预测性,降低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使其更加经济实惠。申请人在几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将更加容易。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作出的规定:
• 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说明或要素的清单上限。
• 允许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中表现外观设计的方式(绘图、照片,或在知识产权局允许的情况下,视频)。
• 在某些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设计。
• 对授予申请日的要求作出规定。
• 规定在公开外观设计后有12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的此种公开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 允许申请人在获得申请日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
• 规定救济措施并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防止申请人因错过时限而丧失权利。
• 简化请求续展外观设计注册的程序。
• 推动引入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和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系统。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设想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实施条约。
此外,《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明确将外观设计保护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结合起来。这是通过一个条款来实现的,根据这个条款,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外观设计注册资格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信息。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将在有15个缔约方后生效。
来源: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4/article_0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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